我也说几句,此判决极不公平,也不公正,被伤老年 人原告伤得不轻,既有报井,又有医院各种证据,法院既认定被伤害事实,为何又说被伤原告没有针对受伤的具体行为方式举出证据,也应承担一定责任,请问这种说法有何依据?推销员治疗操作好坏全凭她内心的一时之作,而且这不是医疗器件达不达标的事情,是推销员故意违反操作害人伤人的重大案情,电流何大何小怎样能整人,只有她操作人知道,受伤原告怎么知道推销员会害人?而且治疗是头部,头被强电针冲打昏迷受伤,受伤人只能报井,去医院,如店内没有监控,那是药店的问题,派出所没保存好记录,是派出所的事情,怎么能要受伤人拿出受伤的具体行为方式呢?之说法实在是讲不通、还让人家被伤害的人承担一定责任,,,,此案还把害人伤人的推销员搞成证人证言,可笑,法官不让受害人做司法鉴定,就精神损失费,后续治疗费等什么都可以砍掉不给,甚至医疗费还让受害人承担一半,打官司的400元,被告只给35元,365元百分之九十二都是原告的,这法官如此判案,说明受害人得不到法侓保护,兹长了那些整人害人的坏人,天理何在?支持受害老年人上诉,,,,,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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